第(3/3)页 倒是在行政上,“镇”代表着大明边镇。 不过,此前朱媺娖已经将大明各边镇都并入省府之中了,边镇的称呼自然也就成了过去。 于是,在朱媺娖有意引导下,最终一套类似后世的基层行政划分的制度诞生了。 在县之下设乡镇——人口较多、较为繁华者为镇,人口较少、较贫瘠之地为乡。 乡镇之下则设社,以数个自然村至十数个自然村为一社。 至于社下,也就是自然村了。 并且规定,各镇(乡)设镇长(乡长)一名,为正八品(从八品);副镇长(副乡长)两名,为正九品(从九品)。 令设镇(乡)巡警所等机构,巡警所所长为正九品(从九品)。 外加其他佐二官吏若干。 每社设正副社长各一名,其他吏员若干。 其中,社长为大吏,副社长为上吏——此前吏可升官的吏治改革中,便对吏员进行了划分,从上往下依次为大吏、上吏、左吏、右吏、下吏五级。 (其中左右吏人们也会统称为中吏,又习惯称下吏为小吏。) 各自然村,由村民推举村长,非吏。 朱媺娖自然希望将自然村村长也纳入官吏编制,接受朝廷正式统治。但这点后世几乎都没做到,大明就更不可能做到了。 事实上,社一级编制的设立就遭到了户部、财政部尚书等好几位阁臣反对。 理由很简单,这回让大明朝廷多出很多吏员,多发很多薪俸,很可能拖垮朝廷财政。 最终,朱媺娖是用秦汉时期的亭长制,以及对今后大明财政必定逐年上升的期许,说服了这几人,这才使得大明的“乡/镇、社、村”三级基层制度得以面世。 wap. /91/91469/21176740.html 第(3/3)页